不宜选择性行政
文/新菊与刀
网络上对国家领导人亲民作派的颂扬文字真可谓甚嚣尘上矣!作为一名草根,一边为生活的开放时代所带来的连动的人本思潮而振奋,一边为民众日益增强的公民意识欣慰不已。改革三十年来,国家整体经济地位的持续提升有目共睹,用一些硬指标或标准去计量的成绩也为民众所津津乐道了。这是改革之前的民众所不可预期的。是的,此种带“显学”性质的外在发展是多少代人的瞩望啊!每个人为生活在一个中兴的时代而旋歌高唱,我们很幸运,也很幸福。
然而,衡量一个社会中国民的幸福指数又何尝只是冷冰冰的物质充裕(况且我国人均资源配置尚且匮乏)呢?这不够。从体制层面细分,我们亟需的是,一个高效、廉洁、有限与服务型的政府。它起着指导性而非干预的宏观功用,严格依据法律与法规,悉心维护公民社会中个体的权益,认真实施依法治国之方略。也须看到,我们处于一个转型期的社会,经济建设与制度架构尚且路漫漫。那么,我们在思想上的预期抑或锅贴的是什么呢?这是一个老问题。实际上三十年前那场真理大讨论便是在萌芽民众辨识事物的角度,特别是对制度运作作了一个拐点式的修复,其意义在此不谈。但是,我们在行政体制上真正做好了一件事吗?
没有!无论从草根政治观,还是从主流行政机构来说,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从上至下的儒家科层文化依然高蹈在上。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一层一层地依“上面”的“意志”,而不是严格以制度来执行,这种普遍理念可以说是我们前行的拦路虎!下面,我们需要理顺一个关系。首先,社会的运转是靠良性的制度来保障,这是公理。而制度具有规范性与普遍性,它凝结了人类理性的光环,可以说,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理性的来源。其次,便是更为细节的执行,包括行为与主体了。主体是民意的执行者,依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的观点,主体更是代理人,说集合意志是主体们的“上帝”是不为过的。这样,依代理人的权力不能多于本人的罗马法思想,我们根本关注的是本人,在这里是民众的意志,也就是制度了。回到本文开始。为什么会有如此强大的坊间呼声呢?是我们把顺序弄倒了。也就是说,国家的治理的首位是制度的依循,而不能指向某个历史人物。当然,依法治国的同时,辅之以国家领导人的亲民作派,是民族的大幸!所以我们很幸运,因为我们正处于的这个时代。
还需补充的是,在这里,选择性行政比其字面意义大,是指治理社会首选的手段应是制度化,而不是首选运动式作业。一句话,意识也罢,行动也罢,选择性行政皆不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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